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2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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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 4.用人单位依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采取经济性裁员;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要给劳动者补偿。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依法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助。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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