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协助做好食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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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动摊贩由城管部门管理。食药监只监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食品经营业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食品摊贩监管制度》第四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食品摊贩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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