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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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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和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体检取得明后上岗,体检应当每年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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