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方如果未按时交纳房租,房屋主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收回房子,获赔违约金,向租赁房加收滞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半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5.私自将房屋转租于他人的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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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租期内违约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赔偿金;出租人拒绝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可以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该租房合同。
租赁合同承租人违约的话,出租人首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具体来说,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这时候当承租人出现了违约的行为,出租人当然可以请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出租人遭受的损失的话,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的减少;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出租,人遭受的损失的话,出租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相应的增加。出租人还可以请求对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例如: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赔偿出租人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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