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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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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