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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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要以下这些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要以下这些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需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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