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机动车登记规定n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n(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n(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n(三)机动车登记证书;n(四)机动车行驶证;n(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n(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n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n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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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机动车所有权需要的手续如下:1、旧机动车交易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2、合同签订后开具旧机动车交易发票;3、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行驶、登记证的变更或转籍;4、持已经变更的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办理变更或转籍。
机动车买卖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方式是: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应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完成。机动车能否进行转移登记应由有权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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