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条件下,一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的效力只及于本国。在特定条件下,一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才需要在他国实现和完成。一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欲在他国实现和完成,首先应得到他国对裁决效力的认可,其次才是如何实现的问题。可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有两层含义:一是承认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在本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执行已被认可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承认的延续。不承认他国裁决当然谈不上执行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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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隐瞒了证据;有贿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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