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涉外仲裁协议(条款)进行效力审查时,首先第一步是确定适用的准据法,也就是用什么法律来审查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仲裁条款效力的规定不一样,因此明确适用的法律就成为进行效力审查的第一部。 那么,如何确定涉外仲裁协议(条款)效力审查应适用的准据法,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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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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