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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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现已更名为中介合同。中介合同的生效要件与合同的生效要件类似。合同生效要件是包含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合同是形式要件,合同是依法订立的,符合当事人意志,符合双方约定的,构成实质要件。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居间人的权利: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2、忠实义务;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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