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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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居间合同违法、主合同无效、居间合同被撤销等情况发生时,居间合同都可能失去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或工程师未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以致不能施工; 3、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8小时; 5、不可抗力; 6、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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