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时需要劳动者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是为了证明劳动者以前有没有在原来的公司离职,以及离职期间的各种表现。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条款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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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的,原来的公司不为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且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劳动者无法去其他公司入职是由于用人单位当初没有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所造成的,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如果公司一直不同意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你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他们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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