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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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生育三胎的条件,规定于各省行政法规中。比如山东省,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胎政策是谣传,不具有真实性。实施二孩政策需要保持相对稳定,要稳步推进计划生育政策,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不具有实施三胎政策的能力,人口发展的状况还没有到需要放开三胎政策的严峻形势。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生育三胎:夫妻因不孕不育无法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孩子,身体恢复后,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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