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那么,试用期就只是一个时间期限而已,只不过用人单位应该在此期限内可以做考核。当试用期的期限届满之后就不会再有试用期的法律概念,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者,通俗的理解就是试用期内没有考核或者默认通过的,试用期一满就自动视为转正的“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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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但其他条款完备合法的,劳动合同成立。但该试用期不成立,即试用期的期限变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双方需重新签约,协商试用期或者直接按约定来履行。
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条款,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但其他内容仍然完备合法的,劳动合同成立,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就生效,需要按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但是试用期本身是不成立的,变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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