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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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确定子女抚育费的办法: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在确定父母具有固定工作的前提下,以固定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如果没有固定工作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方法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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