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是指将一个分成两个以上的,一个法人实体分解成若干个企业组织,是资产的重新组合。分立的结果,一种情况是原有的仍然存在,但从中分立出了新的,当然这不是分形式,而是独立的;另一种情况是原有解散,从而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伴随着分立的是财产的分解,所以规定,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实际上,的分立,就是将财产按照分立的情况进行分割,组成新的资本联合。分立的主要程序为:1.由股东会作出分立的决议;2.分立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分立。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承担。这里很关键的是对分立前的债务达成由分立后的承担的协议,这个协议使债务承担有了明确的责任人,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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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 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 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 6、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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