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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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立案标准是:召集3人以上参与赌博,抽头渔利总额超过5000元;召集3人以上参与赌博,赌资总额超过5万元;召集3人以上参与赌博,赌博20人以上;召集10多名中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或介绍费。
刑法上对于赌博罪的立案标准是赌博数额5000元以上。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并且要注意的是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具体数额上的标准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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