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赌博罪的立案标准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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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立案标准是:召集3人以上参与赌博,抽头渔利总额超过5000元;召集3人以上参与赌博,赌资总额超过5万元;召集3人以上参与赌博,赌博20人以上;召集10多名中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或介绍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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