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指应分配利润)及水利单位依法转让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的收入,应按《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上缴比例,及时足额上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水利单位上缴的经营性收益和依法转让的产权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对经营性水利单位再投资、抵顶国家拨款的水利事业费支出、公益性水利工程耗费的补偿和兴建水利工程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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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对境内非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所得,这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通常,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为个人的合法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达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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