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因此,您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公司无须为您办理社会保险,你如辞职,也无须提前一月向保险公司申请。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其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员工签定代理合同,其目的有可能是规避用工风险,也有可能是出于编制上的考虑,总之不管如何,公司的这种不法行为致使员工无法享受劳动法赋予的种种权利,是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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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保险产品合同还是营销员的代理合同都是正式合同。先说营销员的代理合同,当个人凭保险资格证向保险公司申请进入保险公司,都要和保险公司签订营销员代理合同,保险公司授权给营销员以保险公司的身份进行个人保险营销活动,双方受法律保护保险产品合同也是正式合同,客户通过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和营销员签订一份投保书【也称投保意向书】,此时还不算是合同,只是客户对这份保险产品的意向需求。保险营销员向保险公司提交客户这份投保书和客户相关资料后,保险公司及时进行各项资料条件审核,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投保的,接收首期保险费,并制作出这款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的各项约定的详细内容和详细条款事项和详细日期,并及时送到客户手中,由客户亲自接收并签字。至此,这份保险合同才正式生效。双方接受这份保险合同,共同遵守和执行合同的约定,受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式: 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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