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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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后,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确认书出来后,如果确认为工伤,受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完整的病历资料、身份证原件以及其他材料。
准好要求的材料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取得相应工伤保险金额。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辅助器具配置核准与费用结算,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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