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保外就医 (一)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罪犯及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罪犯保外就医申请书》,经分监区集体研究,上报监区审核,监区审核同意后,由分监区带罪犯到监狱医院进行医疗鉴定。对患精神病、艾滋病、职业病等疾病的,根据云南省政府(云政复[1998]138号文件),应到指定的医院鉴定。经医疗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监区召开会议研究,监狱狱政管理处应派员参加,并请驻监检察室和纪委的同志列席参加,经监区会议同意后,让具保人签订具保书。 (二)医疗鉴定的诊断结论证明应由医院的二名以上主治医师和业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医疗鉴定的证明材料应包含医疗主观证明、客观检查、化验等材料以及相关的病历复印件。 (三)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可将《保外就医审批表》和医疗鉴定结论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监狱狱政管理处审查。 政处审查后,呈报《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医疗鉴定和《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等材料,经监狱分管领导和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填写《罪犯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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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有下列情况,即可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5.被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的; 6.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 7.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8.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如下: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低保、低保边缘户成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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