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针对拆迁安置房屋的形式及其分类,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是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的两种补偿安置形式,选择哪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是被拆迁人的权利,而非拆迁人的权利。被拆迁人一旦选择产权调换,自然会面临还房面积、还房地点、还房用途、还房期限的问题,这些问题最终都需要通过与拆迁人订立协议来明确,这些协议是否可以阻止拆迁人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则取决于协议的名称与性质。因此,从拆迁实务的角度出发,对于产权调换中经常面临着的三个问题,有必要加以重视。
拆迁安置的房子会有纠纷。在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签定之后,被拆迁人或者是房子的承租人在搬迁的期限之内拒绝进行搬迁的,则拆迁人可以依照法律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申请,也可以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拆迁人是可以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出先进行执行的申请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