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职业病防治中,相关单位要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及权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相应费用。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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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3、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5、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有: (1)接受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权利;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治职业病的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8)因行使正当权利而降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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