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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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的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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