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在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参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受害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3.有具体的请求和实施、理由;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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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
仲裁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撤诉;撤诉申请由申诉人提出;撤诉的目的合理。申请撤诉的申请不一定得到批准。仲裁庭还应审查申请。若申请是因为规避法律,另一方的胁迫或撤诉的结果会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撤诉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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