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2、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商务厅作出同意批复后,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特别清算。申报材料 1、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签署的要求进行特别清算的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不能自行进行普通清算的证明文件; 4、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5、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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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内容一般包含以下几点: 1、清算组成员组成的概况; 2、公司登记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类型、住所、税号等; 3、公告的基本情况以及债权人; 4、公司财产、资产构成; 5、债权、债务清算详情; 6、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7、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保存。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内容有 1、清算组成员组成情况; 2、公司登记情况; 3、清算基准日组织账面资产负债情况; 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 5、公司财产状况; 6、清算组织债券组成和债权人情况; 7、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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