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进行报价的,快递公司也应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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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一般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我国邮政法规定,快递员将快递丢失后,需要对收件人做出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下: 1、对于已经保价的邮件,直接按照保价额进行赔偿即可; 2、对于没有保价的邮件,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的最高额度不能超过收取邮费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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