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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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善房屋交付的条件,并让开发商赔偿因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开发商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可开发商违约逾期交付房屋的,业主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让开发商交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的,可以将卖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如果经过审理发现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可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如果房屋逾期未实际交付的,买受人主张逾期交付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到期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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