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因为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没有赔偿的义务。法律上不属于工伤,单位如果“赔偿”那是道义上,依照法律的话无需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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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赔偿医疗费、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来赔偿其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等费用。但是如果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一般费用均由单位按规定支付。
职工上班途中遇车祸对方全责的话,那么可以主张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还有务工费等等。如果导致残疾的话,那么还要赔偿一定的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果导致死亡的,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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