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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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公司是股东的载体,股东权依赖于公司的存在。 (二)股东依法取得股东资格作为公司的股东。 (三)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且取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 (四)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条件如下:股东要想对外转让股权,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数以上股东同意,否则不能转让;当股东想转让股权时,其他公司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行使或放弃。只有当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股东才能转让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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