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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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在这里,月工资标准是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平均工资标准的三倍。
第一、用人单位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决定与员工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第二、员工不能胜任原来以及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第三、员工没有通过试用期的或者严重影响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的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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