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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双方身份出现了法定无效的情形,导致整个协议都无效。 1、房屋征收部门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2、房屋征收部门与非被征收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种情况下可能整个协议无效,也可能仅仅是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个别条款无效。 三、签订的手段违法,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这在实践中主要是房屋征收部门以给被征收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进行威胁,迫使被征收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具体到个案中,协议是否有效还需要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认定,一方无权擅自解除合同。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相互勾结,有意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这两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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