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贮存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向地下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污单位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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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排污管道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管道不得穿越生活贮水设备间、烟道、风道、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及卧室,排污管不得布置在灶台、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饮食业厨房的上方。管道一定要穿越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2、不宜敷设与卧室、病房及安静要求高的相毗邻内隔墙一侧; 3、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 4、生活排污塑料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立管布置在同一部位时,给水管宜布置在外侧,上下布置排污管宜在下方; 5、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污立管应分别设置,不得共用一支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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