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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二、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确定相应的原则。 1、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争议,应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申诉方负举证责任; 2、对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对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拖欠职工福利待遇、拒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等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种由人身依附关系引起的争议, 也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案件仲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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