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的不同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1.五、六级工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工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以上的条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一是工伤劳动者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则无此权利,否则属于非法解雇;二是工伤劳动者辞职要求赔偿的,有权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的主体有些许差别而已。 另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具体还得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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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前,用人单位一般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则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
工伤员工能主动自愿的解除劳动关系,除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工伤员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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