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出了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请求,也可以向生产商请求,两者是连带责任。 1、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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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可以要求赔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因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2.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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