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也就是说,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支出数额来确定征收额度,做到收支平衡。国家根据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该用人单位所属行业费率的基础上,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目的是为促进企业和其他单位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是为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通过技术更新改造,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低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串低于一般标准,是为鼓励这些企业继续积极采取工伤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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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征收原则如下:无责补偿;风险分担和互助;个人不缴费;因工和非因工;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集中管理;一次性与长期补偿相结合;残疾和职业病等级;区别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原则是: 1.无责任补偿原则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3.个人不缴费原则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6.集中管理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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