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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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家属应当及时进行医疗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 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为已发生医疗费用。 2.误工费为误工时间乘收入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住院时间乘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 5.伤残生活补助费为伤残等级乘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乘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抚养人生活费为被抚养人的人数乘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抚养年限。 9.交通费。 11.精神损害抚恤金。 12.死亡赔偿金。
医疗纠纷交通费的赔偿方式如下: 交通费是根据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在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患者及其家属往往没有很好的保留乘车票据,对于时间、地点的记录不准确,在诉讼中不能够拿出很确切的赔偿数额要求。导致在诉讼中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后对于证据我保留和经济损失的证明都应当好好的取得并保留,为以后的医疗诉讼提供证据。如果到了诉讼时想去再准备,往往虚假的成分很多,不被对方认同,法官支持的可能性就小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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