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 2、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还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如果受害人需要补充的营养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关,则受害人不得就该营养费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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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费用的计算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在7人以上的,按首次鉴定每例2200元,省级鉴定每例3200元; 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鉴定每例1700元/,省级鉴定每例2200元收取。
医疗纠纷鉴定费用的计算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在7人以上的,按首次鉴定每例2200元,省级鉴定每例3200元;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鉴定每例1700元/,省级鉴定每例22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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