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的,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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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自愿辞职是不可以领失业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和当事人在失业前已缴纳1年失业保险费。不是因为自愿而导致的中断就业,失业者不愿意中断就业,而是因为无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断就业。失业登记已经完成,并有工作要求。
主动自愿辞职不能领失业金,但是可与单位协商能否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不要把原因归于个人,而归结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即可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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