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都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若协商不成诉诸法院,需要根据双方谁具有有优先条件来综合认定。具体参看下列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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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都不要孩子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双方应当就子女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应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有能力条件的一方抚养。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孩子由谁抚养。一般会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离婚时夫妻双方都不要孩子的解决办法如下:1、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双方应当就子女问题进行协商,按照规定确定由哪一方抚养,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应判决由有能力一方抚养;2、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给孩子造成伤害后果,会构成遗弃罪,遭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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