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办了社保手续仅仅是未足额缴费或存在欠缴,是不符合条件的;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实务中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而社保机构往往不出具这样的证明,结果你懂的。 注意,就算是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也仅仅是获得了法院受理的资格而已,法院该判多少损失,司法解释可没做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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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工伤保险赔偿范围主要为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导致死亡的,社会保险还应当赔付其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如果职工受工伤,由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需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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