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办了社保手续仅仅是未足额缴费或存在欠缴,是不符合条件的;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实务中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而社保机构往往不出具这样的证明,结果你懂的。 注意,就算是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也仅仅是获得了法院受理的资格而已,法院该判多少损失,司法解释可没做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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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方式是携带相关资料向社保局提出申请,社保局审核后,进行办理。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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