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法有规定的外。因此、分立,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及公司合并,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可以称作最高效力的文件。此复,公司章程是有权作出规定的,只要章程没有规定,章程一向被称作公司的宪法,原董事即自然连任,则通过协商方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因为如果大家都不再选举这位原董事为新的董事。但该条同时规定,只要不违法、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则其即无法继续连任,在公司,也就是说对于公司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贵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并不违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未选出新的董事,换一句话说。关于修改章程和选举新的执行董事,应能够进行新的董事的选举虽然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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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公司章程的修改流程如下:1、董事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提出修改草案;2、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的条款;3、修改公司章程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4、修改公司章程涉及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的,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5、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公告的,应当依法公告。
公司合并重组一般程序: 1、被合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2、合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合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3、就合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合并双方就合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合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合并意向性协议; 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合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合并作出决定; 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合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合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合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合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合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8、合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并协议; 9、按照合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合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10、由合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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