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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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认定为同居期间的财产;男女双方共有的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不分。
同居期间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方法: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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