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1)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 (2)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按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索取赔偿: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期限、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必经流程)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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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流程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就可以解除;或者如果一方认为存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违约等情形时,可以及时通知对方或者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 (3)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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