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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其他能力的住房怎么处理

2022-12-07 07: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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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2-07 回复

专业分析:

房屋抵押如果是合法有效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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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晓凤律师

广东楚圳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房产在儿女名下,只能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准的,登记在谁的名下,该财产就是谁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曾晓凤律师

广东楚圳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办法如下: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执行申请人可以在将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随时申请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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