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局123号令规定,3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3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会核查申请人是否有吸毒行为记录,审查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对3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以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3年等情形的,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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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据此,驾驶证因吸毒被吊销以后,必须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三年内未有吸毒、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已满三年,才能够再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戒毒三年后,到车管所申请开具证明,车管所会出具《吸毒驾驶人核查函》,并寄送到吸毒人户籍地或常住地进度大队;2.再到派出所办理业务,派出所出具《吸毒驾驶人信息核查意见表》后,会到所在辖区禁毒大队进行核查,并申请进行毒品尿液检测;3.禁毒大队接受到核查函后会核查《吸毒人员库》中的管控现状信息后,会打印其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并加盖公章提交至车管所;4.科技部门会不定期对申请人进行3次尿液检测,每次检测间隔不为7天以上,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后,会出具《意见》并附上检测报告;5.获得相关证明后,即可到驾校报考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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