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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史考驾照

2020-03-02 24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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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戒毒三年后,到车管所申请开具证明,车管所会出具《吸毒驾驶人核查函》,并寄送到吸毒人户籍地或常住地进度大队;2.再到派出所办理业务,派出所出具《吸毒驾驶人信息核查意见表》后,会到所在辖区禁毒大队进行核查,并申请进行毒品尿液检测;3.禁毒大队接受到核查函后会核查《吸毒人员库》中的管控现状信息后,会打印其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并加盖公章提交至车管所;4.科技部门会不定期对申请人进行3次尿液检测,每次检测间隔不为7天以上,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后,会出具《意见》并附上检测报告;5.获得相关证明后,即可到驾校报考驾驶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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